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上訴人 張弘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428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448、649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張弘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114年2月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4日後,因期間之末日即同年3月2日為星期日,其上訴期間應至同年3月3日屆滿。乃上訴人延至114年3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見刑事聲請上訴狀上之原審法院收狀章),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林瑞斌

法 官林英志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周政達

法 官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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