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 林逸家 本件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另一共有人為 王德裕 (住屏東縣○○市○○路○號5樓之8),請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萬529元【計算式:191.63㎡×16600元/㎡×1/2=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3(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扣除已繳1萬4,761元,原告尚應補繳2,079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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