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林安裕
鄭金錄 (即 鄭財壽 之限定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埤頭鄉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訴狀原告鄭金錄漏未簽名,如係委託原告林安裕為訴訟代理人,亦應提出合式之委任狀,請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