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代收管理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七號
原告高雄大國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素玲 律師被告統聯建築物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九樓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代收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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