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72號
原告 黃偉釗
上列原告對被告 林世傑 、 曾子萍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記官陳立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72號
原告 黃偉釗
上列原告對被告 林世傑 、 曾子萍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