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原告誠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富雄 上訴人即原告 王元亨 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元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明参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3,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