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債權人永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祝 債務人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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