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394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准予具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復經具保人乙○○於民國98年8月17日繳納保證金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刑保字第235號)。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而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喚、拘提無著,且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2月3日以中檢輝執給緝字第346號通緝在案,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通緝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考,是被告逃匿之事實足堪認定。從而,檢察官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沒入具保人2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