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謝欣茹 被告 徐昱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王耀霆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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