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473號債權人宏國桃園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碧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鎮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區○○段00000-000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