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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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