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廣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廣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廣生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廣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7.03.03│97.03.0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207號│97年度偵字第2207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43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04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21│101.05.16││├─┼──────┼───────────┼───────────┼───────────┤││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54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3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1.18│101.08.23││├─┴──────┼───────────┼───────────┼───────────┤││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1562號│2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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