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秦漢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鳳珠 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
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系爭房
屋之門牌及最新一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或其他房屋課稅現值
資料,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1、具狀表示欲請求相對人遷讓房屋
之房屋門牌為何,並提出該房屋之最新一年度之房屋稅繳款
書或其他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影本,倘房屋價值逾新台幣(下
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應繳納聲請調解費1,000元。
2、上開房屋之房屋租約影本。」,該通知已於109年2月20
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可參,是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伊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