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28號聲請人 邱怡涓邱淑華 即債務人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98年11月20日至103││年11月19日間)有無擔任「兆康精品」之負責人?若有,請││說明營業期間,併提出提出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目前職業?平均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子女」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簿內頁明細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