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柯婕茹
代 理 人  李承書 律師
相 對 人  謝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申請法律扶助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編號0000000-O-
011號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10年度屏補字第233號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卷宗查閱無
訛。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勝訴與否雖非絕對,然非顯無
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首開說
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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