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林昆弘 被告 司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兩造間系爭房屋(含基地)之買賣價金,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向原告購買之門牌號碼:台中市○區○○里○○路○○○○○○號房屋之買賣價金),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