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六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李銷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六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