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736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 唐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原告受讓與被告間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所生,就此法律關係,業已書面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23條可憑(見卷第25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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