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豐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嘉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刑事判決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政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0日│102年10月9日│102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539號│偵緝字第1226號│偵緝字第122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674│104年度審交訴字│104年度審交訴字││││號│第416號│第4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8日│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674│104年度審交訴字│104年度審交訴字││││號│第416號│第416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月12日│105年1月18日│105年1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1787號│執字第2170號│執字第2171號│││(104執緝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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