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 陳立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添霖 、 黃招仁 、 黃乙恆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逾期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預估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乙、丙、丁之面積各為何,並陳報到院,以便核定裁判費。
二、請提出被告黃添霖、黃招仁、黃乙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