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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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債權人 羅宥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柏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為未成年人,請具狀列載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其台端及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具台端及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
二、請提出愛迪達、型號Y3之球鞋市價為20,000元之相關資料。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