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陳昀孜
高宏奕 被告 陳江寧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37號),經原告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江文玉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