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2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廖正田 債務人 廖永守 債務人 廖麥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廖正田於民國92年1月至93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廖
永守、廖麥月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2,12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正田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廖永守、廖麥月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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