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816號

原告 王崇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和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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