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曜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曜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曜霆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僅有
1罪宣告併科罰金刑,是前揭罰金刑部分本非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末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非法持有子彈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金新臺幣40,000元,罰│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間某日至同年│106年6月29日│106年8月19日至同年│││8月21日││月21日│├────────┼──────────┼──────────┼──────────┤││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20923、20924、21│第20923、20924、21│第20923、20924、21││年度案號│502、21503、0000000│502、21503、0000000│502、21503、0000000│││936號;106年度毒偵│936號;106年度毒偵│93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667、7079號│字第6667、7079號│字第6667、707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28│107年度審訴字第1228│107年度審訴字第122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28│107年度審訴字第1228│107年度審訴字第1228││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確定日期││││├───┴────┼──────────┴──────────┴──────────┤││編號1、3、4、5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備註│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2、6所示之罪,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10月19日│106年10月19日││││││├────────┼──────────┼──────────┼──────────┤││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20923、20924、21│第20923、20924、21│第20923、20924、21││年度案號│502、21503、0000000│502、21503、0000000│502、21503、0000000│││936號;106年度毒偵│936號;106年度毒偵│93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667、7079號│字第6667、7079號│字第6667、707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28│107年度審訴字第1228│107年度審訴字第122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28│107年度審訴字第1228│107年度審訴字第1228││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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