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5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告 洪勝雄
洪益章
洪 郭金秀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二、原告起訴時檢附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因權利人姓名顯示不完全,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地籍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需完整顯示)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陳世明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座落地段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OOOOO
18分之1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OOOOO
15分之1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OOOOOO
27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