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5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洪敏智

被告 洪勝雄

洪益章

郭金秀

洪嘉徽

張芸安

張玥綾

張思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二、原告起訴時檢附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因權利人姓名顯示不完全,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地籍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需完整顯示)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陳世明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座落地段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OOOOO

18分之1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OOOOO

15分之1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OOOOOO

27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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