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15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

複代理人 邱竑錡 律師

丁○○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兩造婚後剩餘財產數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鈺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