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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