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