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10號
原告A女
被告 蔡學年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24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188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因不滿原告與之分手,且封鎖其聯絡方式,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方式,傳送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予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原告安全。被告另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原告自行拍攝之裸露及撫摸胸部之隱私秘密影片,使用網際網路上傳至其個人通訊軟體LINE帳號主頁,使不特定人士得以人觀灠。被告又於109年12月16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原告之母,稱原告有積欠其債務新臺幣(下同)50萬元,要求代為還款等語,復於翌(17)日11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原告自慰之私密影片予原告之母,致原告之母因此心生畏懼。其後被告又於109年12月22日2時54分許,未經原告同意,使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無故輸入以不詳方式取得原告GOOGLE帳戶密碼,侵入該帳戶後,將該帳戶密碼之電磁紀錄予以變更,使原告無法登入。綜上,被告所為上開8次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已使原告精神上產生莫大痛苦,故被告應各賠償原告25,000元精神慰撫金,共計200,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知道伊是躁鬱症發作,造成伊混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3罪)、恐嚇取財未遂(共3罪)、散布猥褻影像罪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等8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資佐憑。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被告空言抗辯原告知道伊是躁鬱症發作,造成伊混亂云云,乏其所據,無從憑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雖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者,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確有上揭8次分別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業據本院認定如上,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所受之損害,即屬有據。爰審酌原告因被告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妨害秘密及妨害電腦使用等犯行,心理層面必然受到相當程度之畏怖,及原告個人隱私及電腦使用上易受到相當之侵害,暨兼衡雙方當事人身份、地位及經濟能力、加害程度及被告所犯前開8次犯行對原告造成之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各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5,000元,共計請求200,000元,尚屬適當,而無酌減之必要,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
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內容
1
109年8月10日前某不詳時間
使用臉書暱稱「 林雅瑄 」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原告
「給你兩個選擇一您出國」、二把公司做好不然我接下來的威脅您會全台出名都出現在您全家族流傳您一死您爸媽就破產準備賠償他們年紀破產您忍心?是流落街頭那種破產我只有一個條件來沁甯上班…給我一小時我立刻去菁英自殺準備收到菁英的通知吧…先讓您出名。不然死不值得…我願意放過妳只要做到一件事做不做看您來經營好沁甯經營好壞都是您的事…」等文字訊息。
2
109年8月10日21時44分許
同上
「首先封鎖就是寄存證信函再來50萬加借貸8500扣押金融卡加街口帳戶…你媽媽一定要負責…然後P站(註:為色情網站)搜尋一下自己吧超過300部反正散播跟我無關自重妳準備紅了」等文字訊息。
3
109年8月18日0時13分許
同上
「這些是三分之一的影集拍的人都是妳要不要我刪除明天中午到淡水自己善(註:應為「刪」字)下午五點我就親自寄到妳媽的事務所了這些都不是我強迫妳拍得自願給我的我只是整理報警告訴誰都沒有有致命影片足夠讓妳男朋友20年不用出來自己思考」等文字訊息及長度1分16秒之影片
4
109年11月15日前某不詳時間
以暱稱「小菜」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原告
「…至於那位叔叔男朋友叫他保護好自己不要亂出門妳的生日禮物我已準備好每年一定安排之後再給妳兒女欣賞看您要報警還是叫兄弟我個人是不怕…錢妳吐不出來妳媽也要吐…」等文字訊息
5
109年11月15日0時25分許
同上
「我翻了2019/12/25從妳自慰到我們發生關係總長影片1:32:46如果妳不請妳媽處理金錢糾紛繼續網路造謠管妳生日當天妳在哪我覺得讓影片在今天重現並更新更多動作時間自己三思開副本開到封鎖。這什麼鳥副本。不就解封讓我繼續說…」等文字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