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37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0000000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5
月1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631322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0000000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保險套六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6年5月17日下午11時1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10樓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 王克豐 姦,代價新台
  幣2,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王克豐之證述。
  ㈢扣案新臺幣2,500元、保險套6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臺幣2,500元為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所得之物,保險套6枚為被告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
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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