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銘基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9關於告訴人 曾晏慈 於109年11月11日20時52分之匯款金額更正為「2萬9,985元(以現金存入3萬元扣除手續費15元)」、附表編號13關於告訴人 陳佳鈴 之匯款情形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銘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與 陳志豪 及其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對本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共13人先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並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接受詐欺集團成員之指揮,以遂行詐騙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且造成被害人、告訴人等損害非輕,所為實屬不該,另參酌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皆坦承全部犯行,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輕其刑規定相符,但尚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人達成調解,亦未為實際賠償等犯後情狀,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家庭生活狀況、素行及教育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均為加重詐欺等罪,各次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予沒收: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對方說每天報酬5000元,但我沒有拿到錢等語(偵5878卷第221頁),且查本件卷證內,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件犯行而獲取前述報酬,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詐騙所得財物有所朋分,尚難認被告就本件有何犯罪所得可資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謝沛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1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8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9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0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1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2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3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被害人施用詐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3陳佳鈴(提出告訴)109年11月11日20時30分許,致電陳佳鈴,佯稱:係MOMO客服人員,因多刷款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109年11月11日21時41分許4萬9,989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09年11月11日21時43分許4萬9,991元109年11月11日21時45分許4萬9,992元109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4萬9,987元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5878號被告陳志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現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6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銘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俊鵬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另案在法務部○○○○○○○○附
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豪(綽號憤怒傻瓜)、林銘基(綽號金錢帝國)、李俊鵬及自稱「跳跳」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民國109年11月間,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志豪分擔領取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1號),林銘基擔任把風及收水工作(2號),李俊鵬擔任策畫並與詐騙集團高層接洽之工作(車手頭)。李俊鵬先在新竹市某處之旅館,將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交予林銘基並告以密碼後,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致電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後由李俊鵬指揮陳志豪、林銘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後,林銘基便將保管之金融卡交予陳志豪並告以密碼,由陳志豪持金融卡操作ATM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林銘基則在附近把風,嗣陳志豪提款後,再將領得款項交予林銘基,由林銘基再上交予「跳跳」由詐騙集團取得。嗣因附表所示13名被害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後循線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 吳麗卿 、LIENGKYTIEN(下稱中文名: 梁璣錢 )、 陳語慈 、 羅建翔 、 呂奐萱 、曾晏慈、于 佩彤 、 魏淨翔 、 郭芸劭 、陳佳鈴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志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2被告林銘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被告李俊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明被告李俊鵬曾經與被告陳志豪、林銘基二人共同從事車手工作之事時。但就本案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被告陳志豪、林銘基2人隨便指控等語。3告訴人吳麗卿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告訴人吳麗卿遭詐騙匯款之事實。4告訴人梁璣錢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告訴人梁璣錢遭詐騙匯款之事實。5告訴人陳語慈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告訴人陳語慈遭詐騙匯款之事實。6告訴人羅建翔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告訴人羅建翔遭詐騙匯款之事實。7告訴人呂奐萱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告訴人呂奐萱遭詐騙匯款之事實。8告訴人 黃家娟 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告訴人黃家娟遭詐騙匯款之事實。9告訴人曾晏慈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告訴人曾晏慈遭詐騙匯款之事實。10告訴人 于佩彤 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告訴人于佩彤遭詐騙匯款之事實。11告訴人魏淨翔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告訴人魏淨翔遭詐騙匯款之事實。12告訴人郭芸劭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告訴人郭芸劭遭詐騙匯款之事實。13告訴人陳佳鈴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告訴人陳佳鈴遭詐騙匯款之事實。14被害人 衫祥華 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被害人衫祥華遭詐騙匯款之事實。15被害人 許浥妘 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被害人許浥妘遭詐騙匯款之事實。16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份、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吳麗卿提供之通聯記錄翻拍照片2張、存摺影本1紙、被害人衫祥華提供之存摺影本2紙、通聯紀錄翻拍照片1張、告訴人梁璣錢提供之通聯記錄翻拍照片2張、被害人許浥妘存摺影本1紙、存摺及通聯紀錄翻拍照片3張、告訴人羅建翔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及通聯紀錄翻拍照片5張、告訴人呂奐萱提供之ATM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告訴人黃家娟提供之存摺影本2紙、告訴人曾晏慈提供之ATM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魏淨翔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及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共3張、告訴人郭芸劭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2張、告訴人陳佳鈴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4張。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三人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被告三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三人加重詐取財物及洗錢行為兩罪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處。被告三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對於不同被害人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檢察官洪期榮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嚴瑜道參考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附表:
編號被害人施用詐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交易金額備註1吳麗卿(提出告訴)於109年11月11日10時14分許,致電吳麗卿,佯稱:購買物品發生連續扣款情形,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109年11月11日17時9分許2萬9,891元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109年11月11日17時29分許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經國分行)2萬5元109年11月11日17時12分許2萬5,678元109年11月11日17時29分許2萬5元2衫祥華(未提告訴)於109年11月11日17時許,致電衫祥華,佯稱:因網路購買肥皂連續下定20組,若要取消訂單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109年11月11日17時22分許1萬6,985元109年11月11日17時30分許1萬5,005元109年11月11日17時35分許1萬7,005元3梁璣錢(提出告訴)於109年11月11日17時34分許,致電梁璣錢,佯稱:因之前購物誤設分期付款,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109年11月11日18時18分許1萬6,012元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109年11月11日18時23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日盛銀行光復分行)2萬5元梁璣錢匯款前,帳戶原有餘額5萬8,907元。109年11月11日18時34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中正分行)2萬5元4陳語慈(提出告訴)於109年11月11日18時許,致電陳語慈,佯稱:因網路購物誤設為高級會員,會按年度扣款,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109年11月11日18時19分許2萬9,985元109年11月11日18時34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1日18時36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1日18時37分許2萬5元5許浥妘(未提告訴)於109年11月11日16時36分許,致電許浥妘,佯稱:之前在購物網站申請高級會員,會按年度扣款,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109年11月11日18時38分許2萬5,525元109年11月11日18時38分許4,005元109年11月11日18時48分許1萬9,970元109年11月11日18時44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1日18時45分許6,005元109年11月11日18時56分許2萬5元6羅建翔(提出告訴)於109年11月11日19時7分許,致電羅建翔,佯稱:因購物網站人員疏失被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扣款,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109年11月11日20時4分許4萬9,985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09年11月11日20時7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三信中正分社)2萬元109年11月11日20時7分許4萬5,156元109年11月11日20時8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0時12分許4萬9,985元109年11月11日20時9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0時10分許7呂奐萱(提出告訴)於109年11月11日20時8分許,致電呂奐萱,佯稱:因要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分期付款云云。109年11月11日20時8分許2萬9,123元2萬元109年11月11日20時21分許1萬985元109年11月11日20時11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0時28分許9,999元109年11月11日20時12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0時12分許4,000元109年11月11日20時16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0時17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0時18分許1萬元109年11月11日20時31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0時32分許1,000元8黃家娟(提出告訴)109年11月11日19時許,致電黃家娟,佯稱:因購物台系統當機,有團購款項即將扣款,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109年11月11日20時27分許4萬9,987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9年11月11日20時32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三信中正分社)2萬5元另有不明款項2萬9,985元於109年11月11日21時35分許匯入。109年11月11日20時29分許4萬9,989元109年11月11日20時33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2萬123元109年11月11日20時34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1日22時34分許7萬2,123元109年11月11日20時35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2日0時4分許4萬9,987元109年11月11日20時36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2日0時6分許2萬7,123元109年11月11日21時48分許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新竹分行)2萬5元109年11月11日21時49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1日21時51分許9,005109年11月12日0時0分許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經國分行)2萬5元109年11月12日0時1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2日0時1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2日0時2分許1萬3,005元109年11月12日0時7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2日0時8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2日0時9分許2萬5元109年11月12日0時10分許1萬7,005元9曾晏慈(提出告訴)109年11月11日19時許,致電曾晏慈,佯稱訂購商品簽收到重複的訂單,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109年11月11日20時46分許2萬9,989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109年11月11日21時57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三信中正分社)2萬元109年11月11日20時52分許2萬9,989元109年11月11日21時58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0時57分許2萬9,989元109年11月11日21時59分許2萬元10于佩彤(提出告訴)109年11月11日20時10分許,致電于佩彤,佯稱:訂購商品簽收到重複的訂單,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109年11月11日20時59分許2萬123元109年11月11日21時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1時1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1時1分許1萬元11魏淨翔(提出告訴)109年11月11日21時4分許,致電魏淨翔,佯稱:因誤刷消費紀錄,要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消費云云。109年11月11日21時41分許1萬5,017元109年11月11日21時45分許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新竹分行)1萬5,000元12郭芸劭(提出告訴)109年11月11日21時23分許,致電郭芸劭,佯稱:係訂房網站服務人員,因多訂房間,須饋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109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9,999元109年11月11日21時57分許1萬元13陳佳鈴(提出告訴)109年11月11日20時30分許,致電陳佳鈴,佯稱:係MOMO客服人員,因多刷款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109年11月11日21時45分許4萬9,992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09年11月11日22時2分許2萬元陳佳鈴匯款前,帳戶原有餘額10萬679元。109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4萬9,987元109年11月11日22時3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2時4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2時5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2時6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2時7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2時8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2時9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2時10分許2萬元109年11月11日22時24分許新竹市○區○○路0段00號(中華郵政經國路郵局)1萬元109年11月11日22時25分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