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25號、第126號、第127號、第128號、第129號、第130號、第131號、第132號、第133號、第134號、第135號、第13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寅○○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足供他人作為收受及提領被害人匯款,以遂行詐欺犯罪,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規避檢警查緝之工具,竟因需錢孔急而在網路上聯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黃仕倫 」之人後,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用以從事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前某時許,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予「黃仕倫」使用。嗣「黃仕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寅○○知悉成員有3人以上)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轉出一空,致無從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寅○○即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對象查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丑○○、壬○○、丙○○、丁○○、巳○、己○○、辰○○、子○○、戊○○、卯○○、癸○○、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中正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第五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寅○○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偵緝125卷第18頁正反面、26至27頁;本院卷第130至140、257至258、264、270至271頁),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即屬刑法上之幫助犯。被告本案係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而取得上開帳戶資料之人利用被告之幫助,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14人受詐欺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本案帳戶後,旋遭轉出一空,併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罪數部分:㈠附表編號6、11、12所示之告訴人巳○、卯○○及被害人庚○○受
騙後數次匯款至本案帳戶內,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對其等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為上開匯款行為,各詐欺行為獨立性薄弱,被害法益又屬單一,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被告以一同時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
先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14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刑之減輕:㈠被告所為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
行,為洗錢罪之幫助犯,本院衡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
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所稱審判中自白,既未明文指歷次審判程序,實務上基於該條文係為鼓勵被告自白認罪,採行寬厚減刑之刑事政策,咸認係指案件起訴繫屬後,在事實審法院任何一審級之一次自白而言,新法將「審判中」修正為「歷次審判中」,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此顯非單純文字修正,應有上開新舊法比較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本案所參與之洗錢犯行(偵緝125卷第26至27頁;本院卷第130至140、257至258、264、270至271頁),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規定,均應減輕其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況,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然其明知現行社會詐騙風氣盛行,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徵求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供作詐騙之用,竟甘冒上開風險貿然將自己申辦之帳戶資料交予缺乏堅實信任基礎之陌生人使用,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蒙受損失,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增加受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堪認其已坦然面對自己行為所鑄成之過錯,尚知悔悟,且與告訴人戊○○、壬○○、甲○○、丁○○、己○○、辰○○、子○○、癸○○成立調解,約定分期履行賠償(參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10至217號調解筆錄),足見被告確已設法積極填補其行為造成之損害,堪認其頗具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復考量被告係基於經濟因素,率爾配合對方之要求為本案犯行,雖具備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間接故意而無礙於本案犯罪之成立,然其行為之惡性仍與直接正犯有所不同;參以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人數、遭詐騙數額等情節,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另案入監所前從事賣蔬菜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6萬元,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父母之家庭生活、工作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72至273頁),並參酌告訴人甲○○、壬○○、丙○○、丁○○、己○○、子○○、戊○○、癸○○、被告及檢察官就本案表示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87至107、163、27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依法雖不得易科罰金,惟於案件確定後之執行階段,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裁量是否准許,併予敘明。
五、沒收部分: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故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14人受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之款項,已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完畢,而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犯罪所得係在被告實際支配持有當中,是被告就該等犯罪所得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管領權;又被告供稱:交出本案帳戶後沒有拿到報酬等語(本院卷第271頁),卷內復乏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確曾獲取不法利得,自無從依前揭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本案詐欺集團詐取之不法所得(即洗錢標的)或其本案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程序法),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對象詐騙過程匯款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出處1甲○○(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0日11時許在臉書投放投資廣告,誘使甲○○點擊並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嗣該集團成員以LINE向甲○○佯稱至「源通」網站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5月26日11時11分許20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112年5月30日警詢筆錄(偵6906卷第4頁正反面)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提出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6906卷第18至20頁)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各1份(偵6906卷第14至17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2丑○○(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中旬在YOUTUBE放投資廣告,誘使丑○○點擊並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嗣該集團成員以LINE向丑○○佯稱下載「源通投資」APP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5月26日9時22分許20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丑○○:⒈證人即告訴人丑○○於112年6月1日警詢筆錄(偵8093卷第12至12頁反面)⒉證人即告訴人丑○○於112年6月16日警詢筆錄(偵8093卷第8至11頁反面)㈡證人即告訴人丑○○提出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8093卷第28頁、第32至44頁反面)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各1份(偵8093卷第5至7頁、第17頁、第23至24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3壬○○(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前某日在臉書投放投資廣告,誘使壬○○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嗣該集團成員以LINE向壬○○佯稱下載「源通投資」APP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5月18日11時04分許20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壬○○:⒈證人即告訴人壬○○於112年5月29日警詢筆錄(偵8129卷第14至15頁)⒉證人即告訴人壬○○於11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偵8129卷第16至18頁)㈡證人即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8129卷第25至28頁、第77至80頁、第85頁)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各1份(偵8129卷第13頁正反面、第19至22頁、第46至48頁、第70至74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4丙○○(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7日在YOUTUBE投放投資廣告,誘使丙○○點擊並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嗣該集團成員以LINE向丙○○佯稱下載「源通投資」APP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5月24日10時22分許22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112年6月2日警詢筆錄(偵8204卷第5頁正反面)㈡證人即告訴人丙○○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匯款轉帳證明各1份(偵8204卷第15至35頁)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204卷第9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5丁○○(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8日加入丁○○之LINE好友,佯稱申購股票中籤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5月26日9時45分許10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112年6月10日警詢筆錄(偵8901卷第16至17頁)㈡證人即告訴人丁○○提出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8901卷第24至30頁)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各1份(偵8901卷第18至23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6巳○(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7日在YOUTUBE投放投資廣告,誘使巳○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以LINE向巳○佯稱下載「源通投資」APP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5月17日8時55分許②112年5月17日8時57分許①10萬元②10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112年6月5日警詢筆錄(偵9523卷第12至13頁)㈡證人即告訴人巳○提出之匯款單、匯款轉帳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9523卷第23至28頁反面)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忠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9523卷第15至22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7己○○(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某日將己○○加入LINE投資群組,佯稱下載「源通投資」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5月26日12時09分許20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112年6月2日警詢筆錄(偵9568卷第6至9頁)㈡證人即告訴人己○○提出之匯款單、匯款轉帳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9568卷第10至13頁、第43至65頁)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9568卷第16至26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8辰○○(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0日加入辰○○之LINE好友,佯稱下載「源通投資」APP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5月23日11時27分許60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112年6月5日警詢筆錄(偵10668卷第17至21頁)㈡證人即告訴人辰○○提出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10668卷第77至100頁)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10668卷第53至65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9子○○(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9時許在GOOGLE投放投資廣告,誘使子○○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嗣該集團成員向子○○佯稱下載「源通投資」APP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5月29日9時38分許80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112年6月27日警詢筆錄(偵10668卷第23至31頁)㈡證人即告訴人子○○提出之匯款單1份(偵10668卷第151頁)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10668卷第101至131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10戊○○(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6日加入戊○○之LINE好友,佯稱下載「源通投資」APP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5月29日10時02分許36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112年6月11日警詢筆錄(偵11363卷第7至8頁)㈡證人即告訴人戊○○提出之匯款單1份(偵11363卷第11頁)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11363卷第33至34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11卯○○(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上旬在臉書投放投資廣告,誘使卯○○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該集團成員以LINE向卯○○佯稱下載「研鑫」、「源通投資」APP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5月18日11時47分許②112年5月25日14時05分許③112年5月25日14時17分許①14萬元②26萬元③15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112年6月5日警詢筆錄(偵12135卷第4至6頁)㈡證人即告訴人卯○○提出之匯款單1份(偵12135卷第49頁)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各1份(偵12135卷第14至19頁、第30至31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12庚○○(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日在臉書投放投資廣告,誘使庚○○點擊並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嗣該集團成員以LINE像庚○○佯稱下載「源通投資」APP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該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①112年5月24日10時38分許②112年5月26日9時35分許①20萬元②10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112年6月8日警詢筆錄(偵12328卷第7至10頁)㈡證人即告訴人庚○○提出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12328卷第28頁、第38至48頁)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各1份(偵12328卷第22至27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13癸○○(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在YOUTUBE發布投資影片,誘使癸○○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嗣該集團成員以LINE向癸○○佯稱下載「源通投資」APP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5月17日10時47分許15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癸○○:⒈證人即告訴人癸○○於112年6月12日警詢筆錄(偵12604卷第13至15頁)⒉證人即告訴人癸○○於112年6月13日警詢筆錄(偵12604卷第17至18頁)㈡證人即告訴人癸○○提出之匯款單1份(偵12604卷第41頁)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12604卷第19至36頁、第49至51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14辛○○(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初,將辛○○加入LINE投資群組,佯稱下載「源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操作股票獲利,惟須先支付23%分紅方可領取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本案帳戶112年5月23日12時3分許40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11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偵259卷第15至16頁)㈡證人即告訴人辛○○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259卷第61頁)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59卷第47至59頁)㈣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部分: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通清字第112002140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906卷第10至12頁反面)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391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568卷第27至38頁)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172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8204卷第37至49頁)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2420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668卷第37至51頁)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24652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093卷第13至16頁反面)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35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12328卷第15至17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27750號函暨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份(偵9523卷第29至33頁)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通清字第112002791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135卷第7至13頁反面)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通清字第112003506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604卷第57至62頁)⒑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份(偵8901卷第6至13頁、偵8129卷第6頁正反面、偵11363卷第15至22頁、偵259卷第21至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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