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4號、105年度執字第18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良(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竊盜、搶奪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編號3至19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附表:受刑人李俊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21日│104年6月26日│104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161號│字第9024號│字第902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審││1647號│726號│726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647號│726號│726號││├────┼────────┼────────┼────────┤││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臺中地檢署105年│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2032號│度執字第12568號│度執字第12569號│││(刑期起算日:│(刑期起算日:│(刑期起算日:│││106年3月4日至│107年11月4日至│107年1月4日至│││107年1月3日)│108年3月3日)│107年11月3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9日20│105年4月22日21│104年6月10日│││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偵│││偵字第1558號│偵字第1558號│緝字第635、636、│││││637、638、639│││││號、105年度偵字│││││第9926、1078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審││794號│794號│1623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794號│794號│1623號││├────┼────────┼────────┼────────┤││確定日期│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5日│105年9月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2876號(│臺中地檢署105年│││編號4至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度執保字第480號│││11月,刑期起算日:108年3月4日至│(編號6至14,經│││109年2月3日)│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3日│104年12月31日│105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635、636、│緝字第635、636、│緝字第635、636、│││637、638、639│637、638、639│637、638、639│││號、105年度偵字│號、105年度偵字│號、105年度偵字│││第9926、10787號│第9926、10787號│第9926、1078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審││1623號│1623號│1623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623號│1623號│1623號││├────┼────────┼────────┼────────┤││確定日期│105年9月9日│105年9月9日│105年9月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保字第480號(編號6至14,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毀越其他安全設備│踰越牆垣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2日│105年1月31日│105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635、636、│緝字第635、636、│緝字第635、636、│││637、638、639│637、638、639│637、638、639│││號、105年度偵字│號、105年度偵字│號、105年度偵字│││第9926、10787號│第9926、10787號│第9926、1078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審││1623號│1623號│1623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623號│1623號│1623號││├────┼────────┼────────┼────────┤││確定日期│105年9月9日│105年9月9日│105年9月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保字第480號(編號6至14,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攜帶兇器毀越其它│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6日│105年2月29日│104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635、636、│緝字第635、636、│緝字第675號│││637、638、639│637、638、639││││號、105年度偵字│號、105年度偵字││││第9926、10787號│第9926、1078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審││1623號│1623號│867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105年8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623號│1623號│867號││├────┼────────┼────────┼────────┤││確定日期│105年9月9日│105年9月9日│105年9月1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保字第480號(│臺中地檢署105年│││編號6至14,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度執字第14373號│││2年6月)│(編號15至16,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刑││││期起算日:109年││││2月4日起至110年││││3月3日)│└───────┴─────────────────┴────────┘┌───────┬────────┬────────┬────────┐│編號│16│17│18│├───────┼────────┼────────┼────────┤│罪名│搶奪未遂│搶奪│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日│105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675號│字第21552號│字第584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39│105年度易字第61││審││867號│4號│0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7日│105年9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39│105年度易字第61││││867號│4號│0號││├────┼────────┼────────┼────────┤││確定日期│105年9月10日│105年9月19日│105年10月1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臺中地檢署105年│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4373號│度執字第16799號│度執助字第2014號│││(編號15至16,經│(刑期起算日:11│(刑期起算日:11│││本院定應執行有期│1年2月4日起至│0年3月4日起至│││徒刑1年1月,刑│111年12月3日)│111年2月3日)│││期起算日:109年│││││2月4日起至110年│││││3月3日)│││└───────┴────────┴────────┴────────┘┌───────┬────────┬────────┬────────┐│編號│19│(以下空白)││├───────┼────────┼────────┼────────┤│罪名│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22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審││2767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67號││││├────┼────────┼────────┼────────┤││確定日期│105年11月2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8624號│││││(刑期起算日:11│││││1年12月4日起至│││││1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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