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7年11月13日起送往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4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