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癸○○
乙○○丙○○壬○○甲○○丁○○戊○○丑○○子○○庚○○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辛○○
寅○○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被告因被告辛○○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4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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