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 湯嘉民 代理人 朱俊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下稱系爭股票),於民國107年3月間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
7年度司催字第20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7年7月6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年7月10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翌日(11日)將之刊登於前鋒日報,嗣於107年12月13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前鋒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股票│1│1000│├──┼────────────┼───────┼──┼──┼──┤│2│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