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楊府廟法定代理人 陶東友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夏法陶友法 間遷讓房屋事件事件,查本件系爭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6,5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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