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5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維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99、25790、27396、33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維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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