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調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70號

聲請人 方永義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原告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本件請求,而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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