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