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常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9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常家豪前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
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2,99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貸款約定書、帳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