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463號聲請人 蔡佳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蔡文津 男.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鎮○○里○○鄰○○街○號),於民國102年4月7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至聲請人已依法陳報遺產清冊,其請求變更聲請人為另名繼承人 蔡翠齡 ,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