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

原告BA000-A112056(姓名及住址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戴筌宇

法官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簡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