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王朝震 律師被告 翁孝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3/10000)及其上同段437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170元【計算式:面積(2,336㎡×23/10000)×公告土地現值65,826元/㎡+建物現值361,500元=715,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