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8號原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代表人 許靜芝 訴訟代理人 賴昌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邱宇豪 、 邱水成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