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債權人 許淑姿 上列債權人許淑姿因與債務人乾登貿易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淑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乾登貿易有限公司、 賴淑玲 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務人乾登貿易有限公司業經107年6月28日經授中字第10732046020號函廢止在案,債權人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債權人所提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均模糊無字跡,故請提出影印清晰之支票(票號:FAZ0000000、FAZ0000000、FAZ0000000、FAZ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件。
四、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