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原告 蔡國勇 即蔡國勇建築師事務所被告鴻海萬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志 被告上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