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李宜庭 被告 李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及其地上195建號建物,於民國88年3月4日所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查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86,999元【計算式:(1820×16800×92/10000)+305700=586999,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低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20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6,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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