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壹仟叁佰壹拾
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