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90號原告 李惠琴 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 律師被告 張皓雄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8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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